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

2010-11-24  | 海南 海南省 义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草案关注教育热点,结合海南省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学校规划: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学校

  草案第十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人口覆盖标准,合理制定、调整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应当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同步建设。未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其开发建设。

  教育均衡:学校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

  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教学资源,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倾斜,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资源的均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教育收费:禁止以任何名义收择校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最令家长反感,但常常是鈥溨荑ご蚧聘牵桓鲈复蛞桓鲈赴も潯<页げ辉父莸钡亟逃姓棵诺幕胙Х桨杆秃⒆拥狡粞6潦椋匆饪绻礁硐氲难6潦椋邮昭T蜮準ㄗ哟罂阝潱杖≡裥7选U庵窒窒蠓浅F毡椤

  草案第七条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市、县(区)、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市、县(区)、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

  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

  管教责任:学生犯错应管教不得开除

  草案第十一条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第十二条提出,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责令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加强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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