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

2013-12-04  |  

  第三章 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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