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6)

2014-01-06  |  

  (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5)应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

  11.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审核内容

  (1)应至少对以下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湿法工艺: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干法工艺:原辅料验收,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

  (2)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3)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4)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厂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GB 23790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5)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6)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2. 研发能力制度审核内容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自主研发机构,配备食品相关专业5人以上的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2)研发机构至少能够完成以下任务:研发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3)研发机构应有相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

  (二) 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B 23790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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