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5)

2005-08-12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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