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义务教育先农村后城市

2006-07-17 东方网 作者:季谭 | 义务 教育 教育法 

  陈至立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法律规定,把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并加大投入力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从而促进义务教育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将分步实现,下一步就是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昨天,教育部发布了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学习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她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陈至立说,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为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是,对于如何实施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规定,她强调要科学制定步骤。

  2005年国务院已决定,今明两年内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学杂费。因此,就农村而言,陈至立说,明年就可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

  最近,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宣布在城市对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陈至立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及时总结研究一些城市不收学杂费的好做法和遇到的新问题,科学制定城市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的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的工作。

  同时,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做出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具体规定,为清理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创造了法制环境。

  新《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督导、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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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义务教育先农村后城市》摘要:教育部发布了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学习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她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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