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动《儿童在线保护法》实施

2006-11-16  | 美国 国会 美国国会 

  多年来,美国政府和最高法院对如何管制网络不良信息意见不一。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禁止所有成人网站,但次年最高法院却以该法侵犯成年人个人权利为由裁定其违宪。2000年,国会再次通过法律,要求接受联邦资助的图书馆和学校安装过滤不良网站的软件,但在2003年被最高法院勒令暂缓实施。

  美国政府最近再度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尽快实施旨在使儿童免受来自因特网的淫秽信息侵害的《儿童在线保护法》。这项法律是美国国会在1998年制订的,并由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

  其中规定,所有网站必须要求网民在浏览“儿童不宜”的信息时提供信用卡信息或其他能够证明自身已经成年的证据。对于擅自允许未成年人浏览上述内容的网站,其管理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然而,一些网站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申斥,认为这一法律过于苛刻,使得它们无法刊登含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和其他资料。200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这一法律妨碍了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决定暂缓实施。

  最近,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教授斯塔克针对网络内容的一项研究报告出台后,美国政府引以为据,再次推动实施《儿童在线保护法》。报告显示,“谷歌”和微软等搜索引擎索引的网站中,有1%属于“儿童不宜”;而美国在线和雅虎索引的网站中,这一比例为1.7%。

  然而,反对实施《儿童在线保护法》的一些民权团体,如美国公民自由同盟等,同样援引这份研究报告的数据指出,当前一些网站使用的过滤系统已经足以封锁大部分内容不健康的网站,因此无需用法律手段进行管制。这些团体说,斯塔克的报告表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的过滤系统能将被“谷歌”和微软索引的91%的不良网站滤掉。而对于哪些网站算得上“儿童不宜”,并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孩子家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过滤软件,但《儿童在线保护法》却试图用一个绝对的标准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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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推动“儿童在线保护法”实施》摘要:认为这一法律过于苛刻,使得它们无法刊登含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和其他资料。200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这一法律妨碍了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决定暂缓实施。 最近,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教授斯塔克针对网络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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