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8-10-20  | 幼儿 中小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卫生部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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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摘要:行。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交通部部长李盛霖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卫生部部长高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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