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3)

2009-03-26  |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账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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