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09-09-27  | 浙江 草案 条例 

  26日上午,《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教师不得变相体罚学生 节假日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条例草案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公布考试成绩排名“违法” 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

  根据条例草案,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适龄儿童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根据条例草案,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况解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就读

  今天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草案,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凭浙江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解决。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退学或者开除。

  此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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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摘要: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公布考试成绩排名违法 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 根据条例草案,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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