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乞讨儿童应该落实到法律上

2011-02-17  | 监护 乞讨 打拐 

  2011年1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在微博上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受到广大博友的积极参与和各方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该微博收集到的乞讨儿童照片已达数千张。然而,解救乞讨儿童在法律方面仍存在空白,关于父母携带子女行乞是否违法的问题仍在热议。

  最新消息“打拐”发起人起草禁止儿童乞讨草案

  几天前,于建嵘教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打拐”专题研讨会。近日,他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甘元春律师团代为起草了“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系列草案。

  甘元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达到禁止儿童乞讨的目的,该草案对不同情形组织儿童乞讨的现象,从立法、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其中,呼吁要彻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监督部门,国家应设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未成年人的救助;建立、完善监护制度,对于有抚养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人多次带领儿童进行乞讨,或将儿童交由他人带领乞讨的,可暂时中止其监护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交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抚养。

  监护人拒不交由民政部门抚养而带领或交由他人带领去乞讨的,需要制定处罚措施。

  建议:解救乞讨儿童关键在于完善立法

  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起始阶段,网友普遍认为,儿童乞讨都是有组织的胁迫。然而,随着行动的深入进行,人们意识到,乞讨儿童并非都是被拐卖儿童,不少是被亲生父母带来乞讨。随后,一场“微博打拐”行动逐渐演变成是否该立法禁止儿童乞讨的大辩论。

  有的网友认为,父母带亲生子女乞讨,多半是家长谋生困难的无奈举动,这应该也算是一种谋生手段。在国外一些地方,乞讨是公民的自由,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九年义务教育也是强制性的,一旦孩子跟随父母陷入到乞讨的生活中,很难保证孩子享受被教育的权利,孩子的身心发展也受到安全隐患。

  近日,记者一直在关注微博,网友们纷纷将全国各地所见到的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不断与各地新闻媒体以及公安部门互动交流,形成了难以阻挡的“打拐”力量,这让网民们看到了父母寻找子女的希望,更感受到民众团结的力量和社会的温暖。

  但是,许多网友在争论后也认为,只有完善相关立法,为乞讨儿童建立有效的安置体系,才是解救乞讨儿童的根本之道。

  观点1:携子行乞侵犯孩子合法权益

  父母带孩子乞讨,儿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廖辉律师,他指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从法律上说,乞讨儿童本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带孩子乞讨属违法行为。

  此外,廖辉律师还表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父母携带孩子乞讨,不仅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观点2:对因生活所迫的携子行乞应区别对待

  对此,长期从事法律咨询的陈律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儿童由父母或其亲属携带乞讨,这与将别人的孩子当作乞讨工具是两码事。前者是生活所迫,后者是严重犯罪。对于前者,若单纯由政府部门遣返,可能前脚刚送回去,后脚他们又走上乞讨之路。”即使当地政府强制监护,也涉及很多后续问题。那么,这些儿童谁来监护?让孩子与父母分开是否合理?陈律师表示,在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乞讨和“携子乞讨”的前提下,对生活所迫而“携子乞讨”现象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陈律师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但父母利用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乞讨如何处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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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乞讨儿童应该落实到法律上》摘要:的问题仍在热议。 最新消息打拐发起人起草禁止儿童乞讨草案 几天前,于建嵘教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打拐专题研讨会。近日,他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甘元春律师团代为起草了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系列草案。 甘元春接受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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