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2)

2014-12-08  |  

  九、民办普通中小学名称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和学校所在地情况予以规范。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①独立设置的小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

  ②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或者“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③九年一贯制学校: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或者“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2.民办普通高级中学

  ①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②完全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③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④湘西自治州教育局审批设置、办学地点在吉首市的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照“湘西+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湘西+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湘西+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十、已设置、新审批设置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学校名称。从2013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均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全称)。

  十一、本通知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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