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23)
四川有对籴米,谓如税户甲家当输百石,则又科籴百石,所输倍於正税,皆军兴後科配也。
绍兴八年,侍御史萧振言:"经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数目与诸州,如此则诸州不免抛下诸县,诸县科与百姓,是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经制一司张官置吏,止为收籴一事,如何抛与诸州?乞别选官置场收籴。"从之。
十五年,诏禁州县减克价钱,横敛脚费,如盘量出剩,监官计剩数科罪。
十八年,户部奏免和籴,而命三总领置场籴之。
孝宗乾道三年,诏州县只以本钱坐仓收籴,毋得强配於民。
四年,籴本不给度牒、关引,只降会子,品搭钱粮,每石价钱二贯五百文,又令人户自行量概。凡江西、湖南民间不便於关子,令两路缴回。
淳熙四年,诏四川旱伤处免籴。上谕执政曰:"闻总司籴米皆散在诸处,万一军兴而屯驻处无米,临时岂不误事。大抵赈粜未可岁循环,以备凶荒;桩积米须留於要害屯军所在,庶几军民皆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