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八 选举考十一(2)

2016-05-03  |  

  长兴二年,敕:"举选之众,例是艰辛,曾因兵火之馀,多无敕甲,不有详延之路,永为遐弃之人。其失坠告身者,先取本人状,当授官之日,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罢任与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周世宗显德元年,初令翰林学士、两省官举令录。除官之日,署举者姓名,若贪秽败官,连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唯注拟州县官。旧幕职皆使府辟召,国朝但吏曹拟授。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中书特授。周朝每藩郡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臣权莅。其後,内外皆非本官之职,但以差遣为资历。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少卿、监以上、刺史、副率内职,中书、枢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诏:"常参官并翰林学士内有尝佐藩郡及历州县官者,各保举堪充幕职、今录一人,不必以亲为避,但条析具实以闻,当於除授制书辨其举主,它日有所犯不如举状,连坐之。"

  知制诰高锡奏:"请许人讦告滥举,所告不实者罪之,得实者白身授以官,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赏缗钱。"从之。

  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又诏陶榖等於见任前任幕职、州县官中举堪为藩郡通判者一人,如谬举,量事连坐。又诏:"自今诸州吏民不得即诣京师举留即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等官。若实以治行尤异著名,吏民固欲借留,或请立碑颂德者,许即於本处陈述,以俟上报。"真宗咸平时,复诏禁之。

  乾德二年,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举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书门下引验以闻。上虑铨衡止凭资历,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司除注。"十一月,又诏:"近以诸道摄官,悉令罢去,及虑若更民政,欲著吏能,雷同遐弃,良可惜也。宜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即以名闻。任伪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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