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24)

2016-05-03  |  

  张拭、胡铨久不理年劳,上嘉其廉静,诏拭特迁两官,铨磨勘四官。

  光宗初,言者谓:"臧否之法,多由请託,缪者营救其入否,平者侥幸其为臧。况观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後见其过者,预以为臧。臧否一定,则臧者虽有疵而终不指,否者虽有美而终不录。愿诏各举所知,而罢其令。"

  宁宗庆元三年,右正言应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职而进退之。今郡国按刺之权浸轻,多徇私情而废公法。臣尝考承平旧制,於御史台别立考课职司一司,以刺举多者为中,无所刺举为下。盖监司受察,则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职,则僚属莫敢自肆。愿陛下遵而行之,申严其令,岁终各以能否之实闻於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诏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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