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三十七 乐考十(17)

2016-05-03  |  

  鹿爪筝 梁羊偘素善音律,自造采莲歌,颇有新致,伎妾列侍,穷极奢靡。有弹筝陆大喜者,著鹿骨爪,长七寸,古之善筝者不独此也。郝孛、谢常、桓伊、何承天之於晋,辛宣仲之於宋,皆世所谓善筝者也。其得妙趣遗音者,特雍门周而止耳。故时人谓之雍门周能使喜者堕泪,戚者起舞焉。

  轧筝 唐有轧筝,以片竹润其端而轧之,因取名焉。

  鼓筝 《说文》曰:"筝,鼓弦筑身乐也。"《英雄记》述袁绍使鼓筝於帐中,《敦煌实录》述索承宗、伯夷成善鼓筝。又张华令郝生鼓筝,《史记》:"李斯曰,弹筝而歌者,真秦之声。"《晋书》曰:"桓伊抚筝而歌。"由此观之,筝之为乐,真秦声也。古人非特鼓而弹之,亦抚而歌之者矣。昔魏文帝曰:"斩泗滨之梓以为筝。"则梓之为木,非特以为琴瑟,亦用之为筝者矣。凡此非君子常御之乐。魏之游楚常携以自随,君子不取也。

  击筑 筑之为器,大抵类筝,其颈细,其肩圆,以竹鼓之如击琴。然又有形如颂琴,施十三弦,身长四尺二寸,颈长三寸,围四寸五分,首长七寸五分,阔六寸五分,品声按柱,左手振之,右手以竹尺击之,随调应律焉。高渐离击之於燕,汉高祖击之於沛,而戚夫人亦善焉。至唐置於雅部,长四尺五寸,折九尺之半为法,是不知特世俗之乐,非雅乐之音也。宋朝沿袭唐制,设柱同筝法,第一弦黄锺正声(次第十二,正声全),第十二弦黄锺清声。筝以指弹,筑以著击,大同小异。其按习并依锺律弹击之法,降之於俗部可也。

  乐准 西汉京房性好锺律,知音声,作准器,其状如瑟,长丈而有十三弦,隐几间九尺,应黄锺之律九寸,其中一弦,下有书分寸,为六十律清浊之节,实乃筝也。汉史官侯部用之。唐元和以後,律家莫能为者。後魏陈仲儒颇闲乐事,请依京房立准以调八音,是不知京氏之术得诸小黄门令焦延寿而已,非圣王之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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