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四十九 兵考一(9)

2016-05-03  |  

  右晋兵制

  鲁自禽父封於曲阜,及僖公能复周公之宇,其《诗》曰"公车千乘",说者以为大国之赋也。又,"公徒三万",说者以为大国之军也。故知三军,鲁之旧。其曰三万,举成数也(实三万七千五百人)。宣公奢泰,初税亩,什二而税,既益民税。及成公谋伐齐(元年),作邱甲。邱各一甲,又益民赋,率一甸而加步卒二十四人、甲士一人,三甸而加一乘。兵车之赋,非复《司马法》之旧矣。

  程氏曰:"《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邱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甸方八里,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又:成方十里,出长毂一乘。古者或以甸为乘,或以乘为甸。以甸为乘,稍人掌邱乘之政令,《礼记》为社邱、乘粢盛是也。以乘为甸,卫良夫乘甸两牡是也。盖乘者甸之赋,甸者乘之地。甸方八里,据地言之;成方十里,无沟洫言之,其实一也。今作邱甲者,即邱出甲一人,是一甸之中,共百人为兵也。《榖梁》以为甲非人人之所能为,杜预以为邱出甸赋,加四倍,误矣。

  胡氏曰:"鲁至昭公时,尝蒐於红,至增三之一耳。明年,战於鞍,四卿并出(前此《春秋》未有累书帅师者)。襄公十一年,三桓改作三军,三分鲁而各征其一: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其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至是中军削矣。昭公五年,遂舍中军,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於公。季氏专将一军,而孟、仲各专一军之半,公无军焉。八年,蒐於红,自根牟至於商、卫(根牟,鲁东界。商,宋也,鲁西南境。卫,北邻也),革车千乘。故邾人告吴曰,鲁赋八百乘,邾六百乘,盖竭作也。考之《春秋》,书蒐五,皆在昭、定之世。自蒐红之後,继大蒐於北蒲(十一年),於昌闾(二十二年),又於北蒲者再(定公十三年,十四年)。独异於他公者,用见二公在位,君不得有其国,而夺於大夫。大夫不得专其政,而制於陪臣。各恃兵威以为强,假大蒐之名,阴择其材力可任者以植私党,使国人莫敢睥睨,终於不可制,盖伤公室削弱,疾臣下恣横也。迄哀公十二年用田赋,又以夫田而赋。军旅之征,悉变邱乘之制,民无馀力矣(兵赋之法,因其田财。九夫为井,十六井为邱,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古者田以出粟为主而足食,赋以出军为主而足兵。今开田而赋,军旅之征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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