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五十 兵考二(11)

2016-05-03  |  

  汉调兵之制,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二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六十五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癃罢。")。

  汉民凡在官三十二年,自二十三以上为正卒。每一岁当给郡县官一月之役,其不役者为钱二千入於官以雇庸者,已上,戍中都官者一年为卫士;京师者一年为材官、骑士、楼船;郡国者一年。三者随其所长,於郡县中发之,然後退为正卒,就田里,以待番上调发。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更卒也;贫者欲得雇更钱,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往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昭帝纪》如淳注)。

  秦用商鞅之法,月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而月更者,正卒,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後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按《汉书》如淳《注》言,更有三品。窃详其说:卒更者,正身供正役也;践更者,以钱雇直,所直者内地,其役一月,其钱,则不行者自以雇代行者;过更者,亦以钱雇直,所直者边疆,其役三日,其钱,则不行者输之县官,县官以给代行者。但所谓一岁而更者,恐是并往回行程言之。远戍且以两月为行程,则每岁当役者十月。如是践更,则是一人替九人之役;如是过更,则是一人替九十九人之役。夫戍边重事,而百人之中行者才一人,则兵之在戍者无几矣。然《晁错传》明言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则似明立此法,非是并行程及雇募而言(一岁是并行程与雇募通言之,乃如淳注说),殊与三日之说背驰。窃意一岁而更,是秦以此待谪戍者,本非正法。及其穷兵黩武,则虽无罪者及元系复除者,皆调发之而侪之谪戍矣(七谪科所谓吏有罪者,罪人也;所谓贾人、赘婿及有市籍者,皆无罪之人也;闾左者,已复除之人也。详见下晁错疏中)。汉初亦遵其法,後来乃著令有罪者乃边戍一岁,而凡民之当戍者不过三日,若不愿行者,则听其出钱县官以给戍者,为过更之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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