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五十七 兵考九(9)

2016-05-03  |  

  仁宗时,案阅训练之制,禁军月奉五百以上,皆日习武技;三百以下,或习或给役。其後别募厢军,亦阅武技,号教阅厢军。戍川、广者,旧不训练,嘉祐以後稍习焉。凡诸营日习之法,以鼓声为节,骑兵五习,步兵四习,以教坐作进退,非施於两军相当者然。自祖宗已来,中外诸军皆用之。

  明道二年,枢密使王晓上言:"天下厢军,止给役而未尝习以武技,宜取材勇者训肄,升补禁军。"天子可其奏。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阅诸军阵法。上封者言诸军止教坐作进退,虽整肃可观,然临敌难用,请自今遣官阅阵毕,令解镫以弓弩射。营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阅习。诏行之陕西、河东、河北路。是岁,诏:"教士不衽带金甲,缓急不足以应敌。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马甲五,令迭披带。"又命诸军班听习杂武技,勿辄禁止。

  神宗熙宁三年,初置保甲。

  四年,始诏以时肄习武事(详见《兵志门》)。

  五年,诏以泾原路蔡挺衙教阵队於崇政殿引见,仍颁行於诸路。

  其法:五伍为队,五队为阵,阵横列。骑兵二队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为节,束草象人而射焉,中则有赏。马步皆前三行枪刀,後二行弓弩,附队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与击刺迭出,皆闻金即退。预籍人马之强者隐於队中,遇可用,则别出为奇。帝以其点阅周悉,常有出野之备,故令颁行。

  六年,帝初置内教法,旬一御便殿阅武技,程其能否而劝沮之。

  元丰元年,诏立在京秋校试诸军技艺格,第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发而三中为一等,二中为二等,一中为第三等。马射,五发骤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数、第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为及等。并赏银有差。枪刀并标排手角胜负,计所胜第赏。其弓弩坠落,或纵矢不及堋,或挽弓破体,或局而不张,或矢不满,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发,或身倒足落,并为不合格。即射己中赏,馀箭不合格者,降一等。无可降者,罢之。十一月,京西将刘元上言:"马军教习不成,请降补步军;又不成,降厢军。"诏下令诸军,约一季不能学者,如所请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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