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七十一下 刑考十下(4)

2016-05-03  |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诏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来,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货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过徒。

  宣帝元康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徒。五凤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阴徒。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雲阳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县及中都官耏罪徒。三年,赦天下徒。河平四年,单于朝,赦天下徒。阳朔元年,赦天下徒。鸿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二年,赦天下徒。

  别赦

  汉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横。八年,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十年,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臣瓒曰:"万年陵有栎阳县界。")。十二年,击卢绾居,去来归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司马氏《大事记》)

  文帝三年七月,诏: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赦诸与兴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六月,诏:吴王濞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凤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主、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其吏为桀等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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