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七十二 刑考十一(7)

2016-05-03  |  

  仁寿元年,大赦。二年,曲赦益州。

  炀帝大业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月,赦江、淮以南。三年,颁律令,大赦。五年,大赦。九年,大赦。十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太原、雁门死罪以下。

  恭帝即位,大赦,改元。

  唐制,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曾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徵正赃,馀赃非见在,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待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上受隋禅,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四年七月,以王世充、窦建德既平,天下略定,大赦。

  时赦令既下,而王、窦馀党尚有远徙者。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请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复徙之?且世充尚蒙宽宥,况於馀党,所宜纵释。"上从之。

  九年六月,秦王世民诛太子建成、齐王元吉,大赦天下。八月,太宗即皇帝位,赦天下。贞观四年,以克突厥,赦天下。六年,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後应期毕至,乃诏悉赦之。

  欧阳氏曰:"信义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後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