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 卷四 内篇四(29)

2016-05-06  |  

  或谓代人属草,有父母者,不当为人述考妣也。颜氏著训,盖谓孝子远嫌,听无声而视无形,至谆谆也。虽然,是未明乎代言之体也。嫌之大者,莫过君臣;周公为成王诏臣庶,则不以南面为嫌。嫌之甚者,莫过於男女;谷永为元帝报许后,即不以内亲为忌。伊古名臣,拟为册祝制诰,则追谥先朝,册后建储,以至训敕臣下,何一不代帝制以言,岂有嫌哉?必谓涉世远嫌,不同官守,乐府孤儿之篇,岂必素冠之棘人?古人寡妇之叹,何非须眉之男子?文人为子述其亲,必须孤子而后可,然则为夫述其妻,必将阉寺而后可乎?夫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君子弗为,盖以此哉。

  《文史通义》 清·章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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