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卷五百四十八 ◎礼仪部二十七
○杖屦
《仪礼路丧服》曰:苴杖,竹也。削杖,桐也。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非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童子何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
又曰:斩齐裳菅屦者,菅菲也。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绳屦者,绳菲也。疏衰裳齐,疏屦者,簏蒯之菲也。
《礼记路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室;祔杖不升堂。(郑玄注曰:衰益衰,敬弥多也。)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重于子为己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又《丧服小记》曰:庶子不以杖即位。(不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神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又《杂记下》曰: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
又《丧大记》曰: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丈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也使人执之同也。)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于死者亦得三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也。)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于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于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也。)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杖以丧至尊为人得而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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