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珪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 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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