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卷一百一十九(10)

2016-05-25  |  

  领县九,分士、户、仪、兵、刑、工六案。内户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司、排办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点检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开拆官、副开拆官各一人,下名开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后行守分二十一人,贴司三十人。

  乾道七年,皇太子领尹事,废临安府通判、签判职官。置少尹一员,日受民词以白太子,间日率僚属诣宫禀事。置判官二员、推官三员。有旨,少伊比仿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职官,其统临职分,并照从来条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临安府知、通、签判、推判官并依旧置。既据保义郎赵礼之状:"临安府依条合置兵马监押一员。经任监当四员,初任监当阙一员,昨皇太子领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辞免,乞将宗室添差员阙衣旧。"从之。淳熙三年,诏罢备摄官,惟缉捕使臣十二员、听候差使六员许令辟置。嘉泰四年,诏临安府添差不厘务总管路钤二十员。州钤辖、路分都监、副都监二十员。正、副将十五员。安抚司淮备将领十五员,州都监以下十员。共以八十员为额。寻减总管路铃五员。开禧三年,复省罢总管、路分共六员。

  【河南应天府】牧 尹 少尹 司录 户曹 法曹 士曹 尹以下掌同开封会,尹阙则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节度州淮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签书。)使院牙职、左右军巡悉同开封,而主、典以下差减其数。户曹通掌府院户籍、考课、税赋,法曹专掌谳议,士曹或荫叙起家,不常置。(诸州府同。至道初,罢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强慢者为,给簿、尉奉。)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厘务。

  【次府】牧 尹 少尹 司录 户曹 法曹 士曹 司理 文学 助教 牧、尹以下所掌并同开封,(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为兴元牧,其后又为京兆、江陵牧,自余无为者。)尹阙则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诸司使充。)通判一人,(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诸州置通判,统治军、州之政,事得专达,与长吏均礼。大藩或置两员。户少事简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虽小处亦特置。)使院牙职事并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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