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教育局出台义务教育阶段三个规定(3)

2009-12-30  |  

  问:学校每年什么时间开始招生?

  答:长春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每年招生时间统一为6月2日,各中小学均不得提前招生,如在此之前进行招生,都视为违规招生行为。

  问:“五四”学制如何界定?

  答:长春市小学实行六年制,初中实行三年制。各中小学必须按规定,使学生完成受教育年限,不允许随意缩短小学学制,提前升入初中。从现在开始,按省教育厅要求,再进行“五四”学制实验,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问:入学考试具体针对什么情况而言?

  答: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吉政发[2009]24号文件精神,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免试就近入学。在招生过程中,有些学校通过民办学校、少年宫进行招生考试,选拔一些优秀学生,是违规行为。

  问:不准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价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挂钩,具体包括哪些?

  答: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免试就近入学。对利用各种学科竞赛证书、学生特长证书,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挂钩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问:学校违反“七严格”、“八不准”,将如何处理?

  答:我们会通过量化分值,给予相应处理。学校总分值为15分,违反一次扣3分,当年累计3次,扣9分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违反4次,扣12分,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违反5次,扣15分,给予责任人免职处分。

  教师严重违规将撤销资格

  长春市教育局规定,教师如违反“五禁令”任意一项,最轻的处罚是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当年不能评优,聘任高一级别职称。

  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如情节严重,将解聘教师职称,调离教师岗位,撤销教师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问题的校领导和学校,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将把“八不准”、“七严格”纳入每年教育督导评估系列,同时建立教育过程跟踪检查机制,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查处。

  已经查实的,视情节严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凡是受到行政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该校的推荐生指标。

  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民办学校办学资格。

  任课教师课程表要公开

  长春市教育局要求,每学期,各中小学要将在校作息时间表、学校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课余活动安排表向家长公开。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三级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特别要重视非考试学科课程的开设,音体美、地理、生物、劳动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的开课率,要达到100%。

  中小学生作业,一律实行等级评价制,要求教师多用诊断性、鼓励性语言评价学生作业。中小学生综合素质也一律实行等级评价制,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操作等五大方面综合评价学生,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入上一级学校的依据。

  邀请媒体和社会监督

  每学期,长春市教育局与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与校长、校长与教师签订规范办学行为三级责任书。

  还将学习山东省的做法,针对课外顽症,进行“微服私访”,发现违规问题,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邀请媒体和社会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8878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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