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正式全文公布(2)

2011-12-12  |  

  亟须解决的是观念问题

  燕赵都市报:《条例》在推进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周洪宇:推行过程中亟须解决的还是观念问题,在中国只要领导重视,就可以解决问题。再就是管理责任的衔接问题,明确责任之后,责任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统筹协调好,是需要考虑的;还有加大投入的问题和制度的执行问题。

  燕赵都市报:此《条例》的推行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校车问题?

  周洪宇:相比以前来说,此次力度确实大得多,特别是将法律责任规定详细了,把以往散见于《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集中,并进一步细化,还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燕赵都市报:之前您提到过,针对校车安全要建立专门机构,而这次《条例》依然没有提到建立相关机构,对此您怎么看?

  周洪宇:之前的建议主要立足于在中央层面、安监委,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现在《条例》强调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具体哪个部门它不提,但就地方政府来做,在地方层面强调得比较多。

  燕赵都市报:如果《条例》实施,还存在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该如何保障校车安全呢?

  周洪宇:《条例》规定了过渡期考虑得比较全面,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循序渐进,既要严格执行,又要从现实出发。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并不是要求各地将现有机动车辆全部取缔。但其他机动车还在接送学生,其中就必须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而对拼装车、改装车等完全不合法校车的要求当然是不能手软的,对已经购置的经过一定认可的机动车,就要对其技术标准进行一定的要求。

  建议“儿童优先”写入《条例》

  燕赵都市报:您对《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有什么看法?

  周洪宇:征求意见稿的迅速起草,首先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其次,《条例》考虑得很全面,针对性较强,在校车概念的界定和对责任主体的明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上等方面有一些突破。例如,《条例》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了校车的生产制度、驾驶人制度,尤其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制度,操作性比较强。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来实施,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在《条例》总则部分,从校车安全层面和法律条文的完整性来讲,《条例》应该增加一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提出“儿童优先”原则,也符合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全社会都要树立一切为了儿童的理念和道德。儿童应该是社会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中国是一个尊老社会,老人的问题相对重视,而儿童福利还没有得到相关重视。我们要逐渐形成一种儿童优先的意识,要让这种意识为全社会所接受。通过写入“儿童优先”,通过校车安全工作,来引导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由“儿童安全”到“儿童优先”,起作用要远大于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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