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意见(2)

2014-03-11  |  

  (二)基本原则。

  1.自觉自愿、注重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慈善活动,应以自觉自愿为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力量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加强相关引导和扶持。

  2.明确主体、公平开放。凡是有爱心有条件的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都可依法依规开展关爱儿童的慈善活动,反对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搪塞和阻止社会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帮扶。

  3.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力量特别是不同慈善组织的特点和专长,结合儿童群体的多样需求,统筹考虑捐助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慈善形式,科学调配,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最大合力。

  (三)战略目标。

  1.逐步实现对象互补。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落实对制度覆盖群体的保障,不断拓展保障范围。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为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试点。

  2.逐步实现项目互补。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项目,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群体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力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

  3.逐步实现方式互补。面对同一目标群体时,福利制度侧重于经济保障,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系统和监管系统运行,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三、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在国家实施孤儿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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