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

2014-10-20  |  

  同年8月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月22日,举行了新疆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就在这次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是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锦纯、我、安尼瓦尔·加库林。

  同年4月2日,王恩茂在分局常委会上传达了中共中央对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指示:新疆有13个民族,其中,又以维吾尔族为主。因此,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维吾尔族必须主动照顾其他兄弟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不仅要照顾各民族目前的居住情况,而且必须照顾他们将来发展的条件。对于实施区域自治的步骤,中央明确指示:将“自下而上”更改为“由小而大”。

  党中央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指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程中的重要步骤。1955年初,我和包尔汉·沙赫德拉在北京开会,习仲勋约见我们。习仲勋对我们说:“毛主席要我征求你们两位的意见,将来新疆叫新疆自治区如何?”

  我对毛泽东主席如此重视我们的意见非常高兴,于是,开诚布公地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说:“自治不是给山川、河流的,而是给某个民族的。所以,它叫‘民族区域自治’,因此,‘新疆自治区’这个名称不太合适。”我说完后,习仲勋当场表示说:“好,我向毛主席报告你的意见。”过了两天,习仲勋又约见我和包尔汉·沙赫德拉,告诉我们说:“毛主席同意赛福鼎的意见,应该叫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主席要我告诉你们。”又过了几天,我遇见李维汉,他对我说:“习仲勋向毛主席报告了你的意见后,毛主席作了认真的考虑说:‘赛福鼎的意见是对的’。”

  同年2月28日,新疆分局也致电党中央,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的新疆还是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4月16日,中共中央电复新疆分局,决定实行区域自治后的新疆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9月19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扩大会议,听取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汇报。当天,前来庆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董必武飞抵乌鲁木齐。王恩茂、包尔汉·沙赫德拉和我,以及省府委员,乌鲁木齐的各族各界代表等数百人,在机场热烈欢迎了董必武。其后,来自广西、吉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出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大会的代表,也先后抵达乌鲁木齐。稍后,专程前来庆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苏联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也抵达乌鲁木齐。

  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通过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董必武指示的决议》,《坚决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等重要文件;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赛福鼎·艾则孜,副主席高锦纯、买买提明·伊敏诺夫、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以及37名委员。

  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6万多人在人民广场隆重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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