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二 选举考五

2016-05-03  | 国子 开封府 国子监 

  举士

  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隽,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台,俾谨择於考官,用精蒐於实学,士省劳费,乡烝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诸道令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朝野杂记》:"建炎二年,王唐公为礼部侍郎,建言复以词赋取士,自绍兴二年科场始。曾侍御统请废经义而专用词赋,上意乡之,吕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国学初建,高抑崇司业言:士以经术为本,请头场试经义,次场试诗赋,末场试子史论、时务策各一首。许之。十五年,诏经义、诗赋分为两科,於是学者竞习词赋,经学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约曰:恐数年之後,经学遂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并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音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馀材,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举人既兼经义、诗赋、论、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绍兴十四年、二十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是为二,不可复合矣。"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祐、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然元祐初,始复赋,欲经、赋中分取人,而东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来,士工习诗赋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随经、赋人数多少,各自立额取人。"则知当时士虽不习诗赋者十五年,而变法之馀,一习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绍兴之间,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间兼用诗赋才十馀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久,後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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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三十二 选举考五》摘要: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台,俾谨择於考官,用精蒐於实学,士省劳费,乡烝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诸道令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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