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并

2016-09-26  | 行政机构 开皇 隋文帝 

  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十分素乱,主要表现在州郡数量的繁杂与比例失调,以致形成鈥湹苯窨は兀抖嘤诠牛虻匚薨倮铮夭⒅茫夯蚧Р宦Вし至臁K矫裆俟俣啵蚓拍菱澋难现鼐置妗K逦牡鄄赡啥戎惺檠钌邢5慕ㄒ椋诳嗜辏583)下令鈥湴仗煜轮羁も潱灾葜苯油诚亍5娇示拍昝鸪潞螅职颜飧鲎龇ㄍ菩械侥戏剑谌段诎湛ぁ6阂岳词敌辛巳俣嗄甑闹葩斺斂も斺斚厝兜胤叫姓怪链烁谋湮葩斺斚囟吨啤T诎湛ず螅执罅坎貌⒅菹亍K淙凰屐镜墼诖笠等辏607)下令改州为郡,但仅仅是名称的改换,并未恢复三级政区制,当时全国共有郡一百九十个,县一千二百五十二个。地方政区的简并,仍然得到保持。

  隋代后期的郡,设太守一人,作为一郡行政长官,长安、洛阳因为是京都所在,特置京兆尹和河南尹,而不置太守。其下设置郡丞,作为太守的副手。太守的属官有东、西曹椽和主簿,还设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书佐。其职权分别与朝廷六部大体上相对应。司功主管祭祀、礼乐及学校、科举,司仓主管仓库和财政,司户主管户口、民政,司兵主管军政、驿传,司法主管诉讼、刑法,司士主管工程、河道、桥梁事务。郡的属官数量按郡的大小而增减。

  县。设县令一人,作为一县行政长官。县令之下设置县丞和主簿各一人,作为县令的辅佐。县的属吏为户曹和法曹各二人,分别对口承担郡的六司分管的职责。

  经过隋文帝和隋炀帝两次对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州(郡)、县两级的官吏编制也大幅度减少。在开皇初年,上上州官吏的编制为三百二十三人,到下下州递减为一百六十七人;上上县官吏编制为九十九人,到下下县递减为四十九人。官吏仍然较为庞杂。隋炀帝即位后,在大业三年(607)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裁减,罢去郡的属官长史、司马,其余属官,鈥湼饕蚩ぶ笮《黾踱潯O丶豆倮簦亓睢⑾刎⒅鞑就猓溆嗍艄俨眉跷Р堋⒎ú芰剿荆克窘鲇泄倮舳恕U庋胤娇は氐男姓в兴跎伲姓室驳玫教岣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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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并》摘要:二百五十二个。地方政区的简并,仍然得到保持。 隋代后期的郡,设太守一人,作为一郡行政长官,长安、洛阳因为是京都所在,特置京兆尹和河南尹,而不置太守。其下设置郡丞,作为太守的副手。太守的属官有东、西曹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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