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并
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十分素乱,主要表现在州郡数量的繁杂与比例失调,以致形成鈥湹苯窨は兀抖嘤诠牛虻匚薨倮铮夭⒅茫夯蚧Р宦Вし至臁K矫裆俟俣啵蚓拍菱澋难现鼐置妗K逦牡鄄赡啥戎惺檠钌邢5慕ㄒ椋诳嗜辏583)下令鈥湴仗煜轮羁も潱灾葜苯油诚亍5娇示拍昝鸪潞螅职颜飧鲎龇ㄍ菩械侥戏剑谌段诎湛ぁ6阂岳词敌辛巳俣嗄甑闹葩斺斂も斺斚厝兜胤叫姓怪链烁谋湮葩斺斚囟吨啤T诎湛ず螅执罅坎貌⒅菹亍K淙凰屐镜墼诖笠等辏607)下令改州为郡,但仅仅是名称的改换,并未恢复三级政区制,当时全国共有郡一百九十个,县一千二百五十二个。地方政区的简并,仍然得到保持。
隋代后期的郡,设太守一人,作为一郡行政长官,长安、洛阳因为是京都所在,特置京兆尹和河南尹,而不置太守。其下设置郡丞,作为太守的副手。太守的属官有东、西曹椽和主簿,还设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等书佐。其职权分别与朝廷六部大体上相对应。司功主管祭祀、礼乐及学校、科举,司仓主管仓库和财政,司户主管户口、民政,司兵主管军政、驿传,司法主管诉讼、刑法,司士主管工程、河道、桥梁事务。郡的属官数量按郡的大小而增减。
县。设县令一人,作为一县行政长官。县令之下设置县丞和主簿各一人,作为县令的辅佐。县的属吏为户曹和法曹各二人,分别对口承担郡的六司分管的职责。
经过隋文帝和隋炀帝两次对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州(郡)、县两级的官吏编制也大幅度减少。在开皇初年,上上州官吏的编制为三百二十三人,到下下州递减为一百六十七人;上上县官吏编制为九十九人,到下下县递减为四十九人。官吏仍然较为庞杂。隋炀帝即位后,在大业三年(607)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裁减,罢去郡的属官长史、司马,其余属官,鈥湼饕蚩ぶ笮《黾踱潯O丶豆倮簦亓睢⑾刎⒅鞑就猓溆嗍艄俨眉跷Р堋⒎ú芰剿荆克窘鲇泄倮舳恕U庋胤娇は氐男姓в兴跎伲姓室驳玫教岣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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