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3)

2005-08-12  |  

  3、关于国家逐步实施向居民供应碘盐的时间、步骤问题

  《条例(草案)》对此未做明确规定,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经济还有一定困难,而各省的经济实力也有一定的差别,不应该一刀切,而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是,对于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必须保证,《条例(草案)》对此提出了要求:"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它补碘的防治措施" (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4、关于碘剂的购置费用和因加碘发生的各种费用

  《条例(草案)》规定"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十三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几个因素:第一、消除碘缺乏危害是国家承诺的义务,在《纲要》中也明确了费用承担的办法,《条例》的规定应与其相一致;第二、原有的国家关于加碘费用补贴的规定,现在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盐业企业目前亏损较严重,利润抵解的办法基本上已名存实亡了;第三、解决有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保证加碘质量的重要条件,现在已出现了一些因碘剂供应不足、费用不敷造成碘盐浓度不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又难以追究责任。此外,据我们调查,在不计碘剂费用的情况下,盐业企业因加碘而新增的加工、包装、仓储等费用,产区加碘要在食盐基础上增加85.93元/吨,销区增加73.28元/吨,企业无力承受。同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毕竟是政府行为,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盐业企业也不应承担这一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认为提出费用负担的问题是必要的,不论是现阶段缺碘地区供应碘盐,还是今后向全民供应碘盐,都应按国家提出的解决费用负担的规定执行,或财政拨付、补贴,或计入盐价内,由消费者负担。

  5、《条例(草案)》规定:"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草案第三十条)这样规定是因为,碘缺乏对动物特别是对家畜也有与人类同样的危害,如:缺碘地区的牛、羊等牲畜流产率和新生犊的死亡率都比非缺碘地区高,家畜的使役能力以及畜禽肉、毛、奶、蛋的产量与品质明显降低。显然,碘缺乏严重地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为人、畜的碘缺乏病病因与流行区域相同,防治措施相似,多年来,农牧部门亦积极建议尽快实施畜牧用盐加碘。因此,畜牧用盐加碘,完全可以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