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9)
(一)用于实施或便利进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的材料、资产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二)犯罪所得收益;
(b) 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扣押或没收(a)(一)项所述物品或收益;
(c) 采取措施暂时或永久地查封用于实施这些罪行的场所。
第8条
1. 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受本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之害的儿童的权益,特别应当 :
(a) 承认受害儿童的脆弱性并变通程序,以照顾他们的特别需要,其中包括作证儿童的特别需要;
(b) 向受害儿童讲述其权利、作用和程序的范围、时间和进度以及对其案件的处置;
(c) 按照本国法律的程序规则允许在影响到受害儿童的个人利益的程序中提出和考虑受害儿童的意见、需要和问题;
(d) 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e) 适当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和身份,并根据本国法律采取措施,避免不当发布可能导致暴露受害儿童身份的消息;
(f) 在适当情况下确保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和为其作证的人的安全,使他们不受恐吓和报复;
(g) 在处理案件和执行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的命令或法令方面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2. 缔约国应当确保受害人实际年龄不详不妨碍开展刑事调查,包括旨在查明受害人年龄的调查。
3. 缔约国应当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对待受本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方面,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4.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对在业务上与本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受害人接触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5. 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从事防止这种罪行和(或)保护和帮助这种罪行的受害人康复的人员和(或)组织的安全和完整性。
6.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妨碍或违反被告人享有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9条
1. 缔约国应制定或加强、执行和宣传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以防止本议定书所述各项罪行。应当特别重视保护特别容易遭受这些做法伤害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