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3)

2005-08-12  |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及粮食进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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