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4女职工哺乳假落空 40%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

2005-08-13  | 哺乳 兰珍 职工 

  本报讯 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40%的在职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昨天,市妇联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上海交大联合召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成了与会专家关注的新焦点。

  就职于某外企的尤某在“产期”内受到了较好的福利保障,然而,待她重新上班时,所在部门正接受一项培训计划,尤某必须面对不定期出差的现实。为了不影响哺乳,尤某向公司递交了“休哺乳假”的申请,却遭到拒绝。针对尤某这一案例,复旦大学社会发展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王菊芬指出:按目前实行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但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不同意女职工休哺乳假,即便批准假期,也以“事假”名义,因事假期间的工资只按原工资60%发放,甚至更低。

  据市妇联权益部调研员蔡兰珍介绍,在上海,遇到此类案例,妇儿委出具的《保障妇女权益督促执行书》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但蔡兰珍也强调:在此类“柔权”案例中,女职工通常很难拿出证据来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律,因而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无法完全享受到“哺乳假”,一些年轻妈妈只能寄希望于“哺乳时间不被占据”。然而,尽管目前《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但大部分女职工家距离单位较远,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实行。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市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如今,4个月内不能享受纯母乳喂养的婴儿比例已超过总数的1/3,这其中多数是因为年轻妈妈们没有充足的哺乳假期或哺乳时间而造成的。

  ■相关链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前依法享有2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后则享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记者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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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4女职工哺乳假落空 40%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摘要:较好的福利保障,然而,待她重新上班时,所在部门正接受一项培训计划,尤某必须面对不定期出差的现实。为了不影响哺乳,尤某向公司递交了休哺乳假的申请,却遭到拒绝。针对尤某这一案例,复旦大学社会发展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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