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的社会长远意义远远大于个人意义,是对未来主人翁的一种负责与投资,关系社稷民生,是一种崇高的福利。义务教育理应由国家和政府“买单”,虽然现在任重而道远,我国还有特殊国情,但我们会耐心期待。
为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财政投入,提前全面实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政策,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江苏省农村及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泰州市市区近80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46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全部免收杂费。8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获得政府免费提供的课本。(12月3日《扬子晚报》)
长期以来,我国的义务教育都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每个上学的孩子都必须严格遵守户籍管制。如1992年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如此重视“当地”情况的规定,实际背后隐藏下一些弊端,造成了教育隔离。
比如,一个农村孩子从外地去城市上学,那他会被不折不扣贴上“外来人口”的标签,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就只能获得批准后借读。这种境遇一度成为羁绊,硬生将人划为“三六九等”,无形中将城乡隔离,反而歧视味道渐浓。此时,“义务教育”对农村孩子来说,他们不但在享受不到美丽大都市的“平等教育”,反而必须“义务”交纳一部分借读费。
每当看到类似“当地有关部门出资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学校”时,我心中都会掠过一丝辛酸。为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不能到城市中正规的学校中就读,他们为什么就不能与城市的孩子安静地、纯洁地同享一片蓝天呢?也许父母经济收入与学费的对比,成了他们成为“城市学生”的障碍,此时的“义务教育”变得十分沉重。殊不知,外来务工者同样在为城市的美丽添砖加瓦,同样规规矩矩地为城市发展贡献劳动和税收,难道他们就没有理由享受到城市 “反哺”的一些恩惠吗?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生杂费,是一种趋势,是一种讯号,是一种福音。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而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仅仅多了一个字,社会却走出了一大步!
另据报道,不少城市对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实施“两免一补”的工作,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这时候,我们可以想象,城市中相对“富裕”家庭的子女,还并不能完全享受以上政策,还并不能完全享受“效率和公平”以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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