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译注》卷二十 宥坐第二十八(3)

2014-11-12  |  

  [译文]

  孔子做鲁国的代理宰相,上朝听政才七天就杀了少正卯。他的学生进来问孔子说:“那少正卯,是鲁国的名人啊。先生当政而先把他杀了,该没有弄错吧?”

  孔子说:“坐下!我告诉你其中的缘故。人有五种罪恶的行为,而盗窃不包括在里面:一是脑子精明而用心险恶,二是行为邪僻而又顽固,三是说话虚伪却很动听,四是记述丑恶的东西而十分广博,五是顺从错误而又加以润色。这五种罪恶,在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种,就不能免掉君子的杀戮,而少正卯却同时具有这五种罪恶。他居住下来就足够聚集门徒而成群结队,他的言谈足够用来掩饰邪恶而迷惑众人,他的刚强足够用来反对正确的东西而独立自主,这是小人中的豪杰,是不可不杀的。因此商汤杀了尹谐,周文王杀了潘止,周公旦杀了管叔,姜太公杀了华仕,管仲杀了付里乙,子产杀了邓析、史付。这七个人,都是处在不同的时代而有同样的邪恶心肠,是不能不杀的。《诗》云:‘忧愁之心多凄楚,被群小人所怨怒。’小人成了群,那就值得忧虑了。”

  [原文]

  28.3 孔子为鲁司寇(1),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2),不说(3),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4),又舍之。”冉子以告(5)。

  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6),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7)。《书》曰(8):‘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

  “故先王既陈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贤以綦之(9);若不可,废不能以单之(10)。綦三年而百姓往矣(11)。邪民不从,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诗》曰(12):‘尹氏大师(13),维周之氐。秉国之均(14),四方是维。天子是庳(15),卑民不迷(16)。’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17)。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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