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二 刑考一(13)

2016-05-03  |  

  又按:"孔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孔议附会叔向之书,然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政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令人知也。"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宁公子三人,长武公为太子,次德,次出子。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後三父等复共杀出子,立武公)。孝公初,卫鞅请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人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於是太子犯法,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令之初作,一日,临渭论囚,刑七百馀人,渭水尽赤。又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始皇即位,遣将成蟜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及戮其尸(已死者戮其尸)。其後,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悬首於竿曰枭)。车裂以殉,灭其宗。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说》鬼薪作三岁)。

  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标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县,称也。石,百二十斤。始皇省读文书,日以百二十斤为程)。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及覆狱故失者。丞相李斯"请烧《诗》、《书》、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制曰:"可。"

  三十五年,始皇以卢生等诽谤,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後。

  二世即位,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群臣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杀大臣蒙敖等,十二人戮死於市,十公主磔死於社,财物没入县官,馀相连坐者不可胜数。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能行督责术则人不犯",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胡亥悦,行督责益严,刑者相半于道,死人成积於市,以杀人多者为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将军冯劫谏胡亥以"寇盗并起,皆苦於转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将相不辱。"皆自杀。高因谮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令高按问斯。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辄令搒掠。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後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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