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二 刑考一(4)

2016-05-03  |  

  乡士掌国中(谓六乡之狱在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於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时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言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其可刑杀之日,至时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王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遂士掌四郊(六遂之狱在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分一遂),听其狱讼(以下同乡士),二旬而听於朝(以下同乡士)。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三公会其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二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元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以下同乡士)。三旬而听於朝(以下同乡士)。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元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量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之不纯属王也。")。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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