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八十六 经籍考十三(7)

2016-05-03  |  

  ※皇祐《乐记》三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等撰。皇祐二年,下诏曰:国初循用王朴乐,太祖患其声高,令和岘减下一律,然犹未全。命瑗同阮逸等二十馀人再定。四年,乐成奏之,上御紫宸殿观焉。此其说也。

  陈氏曰:阮逸、胡瑗撰。凡十二篇。首载诏旨,次及律、度量衡、钟磬、鼓鼎、鸾刀,图其形制,刊校颁之天下。虎邱寺有本,当时所颁藏之名山者也,其末志颁降岁月,实皇祐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苏州观察使印,长贰押字。余平生每见承平故物,未尝不起敬,因录藏之。一切依元本摹写,不少异。

  ※景祐《广乐记》

  陈氏曰:翰林侍讲学士冯元等撰。阙八卷。景祐元年,判太常寺燕肃建言锺律不调,欲以王朴律准更加考详。诏宋祁与集贤校理李照共领其事。诏言朴律太高,比古乐约高五律,遂欲改大乐,制管铸钟,并引校理聂冠卿为检讨官。又诏元等修撰《乐书》,为一代之典。三年七月,书成,然未几,照乐废不用。

  ※景祐《乐府奏议》一卷,皇祐《乐府奏议》一卷

  陈氏曰:胡瑗撰。

  ※《三圣乐书》一卷

  陈氏曰:宋祁子京撰。

  ※《补亡乐书》三卷,《大乐演义》三卷

  晁氏曰:皇朝房庶撰。古律既亡,後世议乐者,纵黍为之则尺长,律管容黍为有馀,王朴是也;横黍为之则尺短,律管容黍为不足,胡瑗是也。故庶欲造以一千二百黍,纳之律管中,黍尽乃得九十分,为黄锺之长。其说大要以律生尺耳。范蜀公本之以制雅乐。

  石林叶氏曰:皇祐中,昭陵命胡瑗、阮逸更造新乐,将成,宋景文得蜀人房庶所作《乐书补亡》三卷,上之,以为知乐。庶自言尝得《古文汉书 律历志》,言其度"起於黄锺之长,用子榖秬黍中者,一黍"字下,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乃与下文"之广"字相接。而人不悟,故历世皆以累黍为尺。当如《汉志》以秬黍中者千二百实管中为九十分,以定黄锺之长,而加一分以为尺,则《汉志》所谓"一为一分"者,黄锺九十分之一,而非一黍之一也。又言乐有五音,今无正徵音,国家以火德王,而亡本音,尤非是。范景仁力主其说。时方用累黍尺,故庶但报闻罢。崇甯中,更定《大晟乐》,始申景仁之说,而增徵音。然《汉书》卒未尝补其脱字,盖不知庶之所自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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