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20)

2016-05-09  |  

  宵,为燎于中庭。宵,夜也。燎,火燋。

  [疏]注“宵夜也燎火燋”。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注云:“未爇曰燋。”古者以荆燋为烛,故云“燎,火燋”也。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无文。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则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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