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上)(7)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鬐,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 “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