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下)(2)

2016-05-10  |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注“不祭”至“祭之”。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无后” 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其义具《曾子问》疏。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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