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卷一百二十(11)

2016-05-25  |  

  提举坑冶司 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化,以给邦国之用,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旧制一员。元丰初,以其通领九路,始不能周历所部,始增为二员。分置两司:在饶者领江东、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领江西、湖、广等路。至元祐,复并为一员。绍兴五年,以责任不专,职任废弛,诏将饶州司官吏除留属官一员外,并减罢。并归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于"提点"之上。或病其事权太重,省并归逐路转运司措置,仍置提领诸路铸钱官一员于行在,以侍从官充,自此或复或罢不一。乾道六年,并归发运司。发运司罢,复置提两司如初。淳熙二年,并赣归饶,复加"都大"二字,与提刑序官。其属有干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催纲官各一员。

  提举市舶司 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大观元年,复置浙、广、福建三路市舶提举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请以诸路提举市舶归之转运司,不报。建炎初,罢闽、浙市舶司归转运司,未几复置。绍兴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乃分建于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两浙提举市舶一司抽解搔扰之弊,用言福建、广南皆有市舶,物货浩瀚,置官提举实宜,惟两浙冗蠹可罢。从之。仍委逐处知州、能判、知县、监官同检视,而转运司总之。

  提举学事司 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崇宁二年置,宣和三年罢。

  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 掌察畿内县镇刑訇、盗贼、场务、河渠之事。

  提举河北籴便司 籴便刍粮以供边储之用。

  提举制置解盐司 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凡盐价高下及文钞出纳多寡之数,皆掌之。

  经制边防财用司 掌经昼钱帛、刍粮以供边费,凡榷易货物、根括耕地及边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宁末,以熙、河连岁用兵,仰给支度,费用不赀,始置是司。元祐初,罢。崇宁中,复置提举兵马、提辖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练军旅,督捕盗贼,以清境内;凡诸营之名籍,较其壮怯而赏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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