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卷一百二十(9)

2016-05-25  |  

  镇抚使 旧所无有,中兴,假权宜以收群盗。初,建炎四年,范宗尹为参知政事,议群盗并力以拒官军,莫若析地以处之,盗有所归,则可渐制,乃请稍复藩镇之制。是年五月,宗尹为右仆射,于是请以淮南、京东西、湖南北诸路并分为镇,除盐茶之利仍归朝廷置官提举外,他监司并罢。上供财赋权免三年,馀听帅臣移用,更不从朝廷应副,军兴听从便宜。时剧盗李成在舒、蕲,桑仲在襄、邓,郭仲威在扬州,薛庆在高邮,皆即以为镇抚使。其馀或以处归朝之人,分画不一,许以能捍御外寇,显立大功,特与世袭。官属有参议官、书写机宜文字各一员。干办公事二员,并听奏辟。久之,诸镇或战死,或北降,但馀荆南解潜。及赵鼎为相,召潜主管马军,遂罢弗置焉。

  提点刑狱公事 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核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旧制,参用武臣。熙宁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罢之。六年,置诸路提刑司检法官。绍圣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诏江西、广东增置武提刑一员,然遇关帅不许武宪兼摄。中兴,以盗贼未衰,诸路无武臣提刑处,权添置一员,建炎四年罢。绍兴初,两浙路以疆封阔远,差提刑二员,淮南东路罢提刑,令提举茶盐官兼领,盖因事之烦简而损益焉。乾道六年,诏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员。须选差公廉晓习法令、民事之人,如无听阙,其后稍横,遂不复除。八年,用臣僚言,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点刑狱官督责。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广西所部州军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挥,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与静江府两处置司,无使僻地贫民有冤莫吐。"从之。其属有检法官、干办官。

  提举常平司 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凡役钱,产有厚薄则输有多寡;及给吏禄,亦视其执役之重轻难易以为之等。商有滞货,则官为敛之,复售于民,以平物价。皆总其政令,仍专举刺官吏之事。熙宁初,先遣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未几,诸路悉置提举官。元祐初罢之,并其职于提点刑狱司。绍圣初复置,元符以后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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