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时期任官回避制度
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
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鈥湻材谕夤偈粞妹殴倮簦邢蹈缸印⑿值堋⑹逯墩撸源颖盎乇堋b澮饧床宦凼侵醒牖故堑胤剑蛔加星鬃骞叵档娜嗽谕谎妹呕虻厍沃埃裨蚓鸵魅危韵卤苌稀4撕螅髡啻沃厣暾庖还娑ǎ蚶迥辏1576)令:鈥湸颖盎乇埽灾肮俾邸=窈蟪舶从反臃矫婀倩乇芡猓溆嗄谕夤僭保愦庸僦氨罢呋乇堋b澒赜诨乇芄僭钡牡魅斡钟泄娑ǎ衡湻哺餮妹殴僭保鲇懈铮昂匣乇埽温绫狙妹盼尴嘤υ比保谙嘤ρ妹哦云犯牡鳌b澢鬃寤乇苤频氖敌校忧苛硕怨倮舻募喽胶涂刂疲衅浠淖饔谩
籍贯回避
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鈥溡员逼健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ㄖ耍糜谡憬⒔鳌⒑恪⒅绷ィ徽憬⒔鳌⒑恪⒅绷ブ耍糜诒逼健⑸蕉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ǎ还愣⒐阄鳌⒏=ㄖ耍嘤糜谏蕉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ā?己瞬怀萍敖第卣撸环帜媳保び诠愣阄鳎髁稀苍叮愠恢葜厝斡茫允救俺外潯5窃谌绱斯愦蟮那蚰诠倮艋サ鳎淠讯仁强上攵摹:槲涠辏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
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鈥準袅磐逶蛞韵卤苌镶潯<嗖煊烦鲅玻彩敌醒细竦募峄乇堋:槲涠辏1393)规定:鈥湻卜盅舶粗沃菘ぃ浞盅驳孛妫翟鞍戳僦擞谐鹣樱⒁嘶乇埽愕霉炼鞅ǔ穑试傥省b澱乘哪辏1439)又重申:鈥湻卜盅驳孛妫翟⑾仍恕⒃⒕哟λ⑿牖乇堋b
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腐败,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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