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时期任官回避制度

2016-09-29  | 回避 洪武 回避制度 

  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

  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鈥湻材谕夤偈粞妹殴倮簦邢蹈缸印⑿值堋⑹逯墩撸源颖盎乇堋b澮饧床宦凼侵醒牖故堑胤剑蛔加星鬃骞叵档娜嗽谕谎妹呕虻厍沃埃裨蚓鸵魅危韵卤苌稀4撕螅髡啻沃厣暾庖还娑ǎ蚶迥辏1576)令:鈥湸颖盎乇埽灾肮俾邸=窈蟪舶从反臃矫婀倩乇芡猓溆嗄谕夤僭保愦庸僦氨罢呋乇堋b澒赜诨乇芄僭钡牡魅斡钟泄娑ǎ衡湻哺餮妹殴僭保鲇懈铮昂匣乇埽温绫狙妹盼尴嘤υ比保谙嘤ρ妹哦云犯牡鳌b澢鬃寤乇苤频氖敌校忧苛硕怨倮舻募喽胶涂刂疲衅浠淖饔谩

  籍贯回避

  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鈥溡员逼健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ㄖ耍糜谡憬⒔鳌⒑恪⒅绷ィ徽憬⒔鳌⒑恪⒅绷ブ耍糜诒逼健⑸蕉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ǎ还愣⒐阄鳌⒏=ㄖ耍嘤糜谏蕉⑸轿鳌⑸挛鳌⒑幽稀⑺拇ā?己瞬怀萍敖第卣撸环帜媳保び诠愣阄鳎髁稀苍叮愠恢葜厝斡茫允救俺外潯5窃谌绱斯愦蟮那蚰诠倮艋サ鳎淠讯仁强上攵摹:槲涠辏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

  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鈥準袅磐逶蛞韵卤苌镶潯<嗖煊烦鲅玻彩敌醒细竦募峄乇堋:槲涠辏1393)规定:鈥湻卜盅舶粗沃菘ぃ浞盅驳孛妫翟鞍戳僦擞谐鹣樱⒁嘶乇埽愕霉炼鞅ǔ穑试傥省b澱乘哪辏1439)又重申:鈥湻卜盅驳孛妫翟⑾仍恕⒃⒕哟λ⑿牖乇堋b

  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腐败,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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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时期任官回避制度》摘要:,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亲族回避之制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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