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七 国用考五(2)

2016-05-03  |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贷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贷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鸿嘉元年,诏逋贷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後汉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诏如之。

  顺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输今年田租;其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灵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复除租税之半。

  吴大帝嘉禾三年,宽民间逋赋,勿复督课。

  十三年,诏原逋责。

  晋武帝泰始元年,受禅。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逋债宿负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吴,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

  二年,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

  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二。

  六年,以岁不登,免租贷宿负。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户调绢绵。

  成帝咸和四年,诏遭贼州县,复租税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

  五年,以比岁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除逋租宿债。

  宋武帝即位,大赦。逋租宿债勿收。

  齐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债(梁、陈受禅,皆然)。

  魏道武天兴元年,诏大军所经州郡,皆复赀租一年,除山东人租赋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赋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诏以频年征伐,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令郡县括贫富,以为三级,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县,遭水之处免其租赋。

  隋文帝开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诏义师所过给复三年,其馀给复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窦建德,大赦。百姓给复一年,陕、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转输劳费,幽州管内久隔寇戎,并给复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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