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七 国用考五(7)
七年,诏:"驻跸及经由州县,见欠绍兴五年已前赋税,并坊场净利所负并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间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间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军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数,即非侵盗,无所追偿,望即除放。"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应官司债负房赁、税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截止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如别立名额追纳者,许越诉官吏,并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後每三岁郊禋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
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
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税,并命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损岁计,欲每户放止五十干。上曰:"岂可失信於人?虽数多亦不柰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