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生儿将启用新版出生证
从8月1日起,辽宁省的新生宝宝们将获得新版“人生第一证”,7月18日,辽宁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已重新修订《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凡在辽宁省省内出生的新生儿,都将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被称为“人生第一证”。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
为了加强管理,各级助产机构建立《分娩登记簿》,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并注明新生儿《证明》编号。各级助产机构所需的《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助产机构分娩数量有计划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证明》和使用非法印制的《证明》。
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在产妇出院前,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儿童保健手册》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就可到助产机构办理新生儿《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2周内持“亲子关系声明”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等材料可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证明》。
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真实写出生地点、家庭住址、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在婴儿母亲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还必须是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拿到了《证明》,新生儿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证明》遗失、被盗的,可予以补发。补发《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此外,辽宁省严格要求,在办理《证明》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多收费或搭车收费的都将受到严厉查处。(朱晓京)
“中国网”2005年7月19日
为了加强管理,各级助产机构建立《分娩登记簿》,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并注明新生儿《证明》编号。各级助产机构所需的《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助产机构分娩数量有计划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证明》和使用非法印制的《证明》。
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在产妇出院前,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儿童保健手册》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就可到助产机构办理新生儿《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2周内持“亲子关系声明”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等材料可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证明》。
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真实写出生地点、家庭住址、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在婴儿母亲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还必须是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拿到了《证明》,新生儿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证明》遗失、被盗的,可予以补发。补发《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此外,辽宁省严格要求,在办理《证明》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多收费或搭车收费的都将受到严厉查处。(朱晓京)
“中国网”2005年7月19日
《辽宁新生儿将启用新版出生证》摘要:的法定医学证明,被称为“人生第一证”。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 为了加强管理,各级助产机构建立《分娩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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