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

2005-08-13  | 无着 城市 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鈥湷鞘猩钗拮诺牧骼似蛱秩嗽扁澥侵敢蜃陨砦蘖饩鍪乘蓿耷子淹犊浚植幌硎艹鞘凶畹蜕畋U匣蛘吲┐逦灞9┭诔鞘辛骼似蛱侄热盏娜嗽薄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网友观点
    很菜
    好文
《“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摘要: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
相关文章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两周年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两周年丐帮租儿童在北京地铁乞讨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通知
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相关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目录)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 侵工作的意见

最近更新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