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8)

2006-11-16 长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  

  2、实施《儿童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儿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和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4、加强组织建设。不断调整和充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实施《儿童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5、加大《儿童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舆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儿童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儿童规划》的实施。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儿童规划》实施的投入。根据财力逐步增加所需费用,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7、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

  8、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儿童规划》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9、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监测与评估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2、建立市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保证《儿童规划》有效实施。

  3、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中。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做好实施《儿童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交流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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